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条例》的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其中,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适用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其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各级国资委;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审核国有资产运营计划、监督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和措施。其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是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效益;规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等。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
《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制度。其中,明确了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合理价格等;规定了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程序和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强调了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条例》的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其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的目的和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国资委等;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追责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条例》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明确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追究等;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包括听证、调查取证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和国有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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